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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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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1、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3、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拾得遺失物的規定。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3、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拓展:
      (1)領取時,應支付必要的保管服用;
      (2)懸賞廣告,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3)拾得人侵占遺失物,不可請求上述權利。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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